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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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16527

 
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制定《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要求,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着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增强盈利能力,保持竞争优势,助推转型升级,为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增添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部署与精准施策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要求,科学谋划,统筹推进,研究制定系统性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入手,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切实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组织引导,强化协调服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整合办法,重点扶持主导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发展。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在采取针对性措施、狠抓政策落地、尽快取得成效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要求,从改革开放、创新转型、改进监管、改善服务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
坚持外部扶持与内部挖潜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一方面通过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简政放权等政策举措,有效降低企业外部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引导企业内部挖潜,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保持竞争优势。
三、重点任务
为更好地把握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方向与路径,切实提高专项行动的质量和水平,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十六项工作。
(一)抓好政策出台
1.出台实施细则。按照情况要摸清、目标要明确、任务要具体、责任要落实、措施要有力的要求,制定出台100条实施细则,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
2.制定政策汇编。对中央、省和市里出台的、目前仍在执行的惠企政策,分门别类梳理汇编,进行专题公布和宣传,形成企业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体系。
3.编印咨询联系表。详细提供每条政策相对应的咨询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企业快捷地"按图索骥"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
(二)抓好动员宣讲
1.全面动员部署。迅速行动,号召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2.深入宣讲政策。市县领导迅速带领相关部门,深入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宣讲政策,通过市、县两级联动,形成全覆盖的政策宣讲体系,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3.加大解读力度。在市内主要媒体全文刊登若干意见,并设立专栏、专刊进行重点解读,让若干意见家喻户晓,更好地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红利。
(三)抓好联企服务
1.开展领导挂点联系企业活动。市、县两级四套班子领导和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挂点联系企业,带头开展政策宣讲,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开展千名机关干部进园入企活动。从市县机关抽调1000名干部,深入园区实地和企业生产一线,宣传政策、了解实情、解决问题,实现市县四套班子领导、市县部门单位、所有园区和规上企业四个全覆盖。
3.开展专家精准帮扶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中科院等高端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聘请专家学者,组建精准帮扶顾问团,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开展企业问诊行动,提供技术改造和发展战略咨询。从各金融机构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定向帮扶小组,开展形式多样的银企对接活动。
4.开展产业链对接帮扶活动。组织重点骨干企业对上下游配套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技术、产品、劳务对接帮扶,鼓励组建产业联盟,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四)抓好破解难题
1.建立及时受理机制。由市工信委向社会公布专线电话、传真、邮箱,进一步畅通企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受理企业诉求,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2.建立台账管理机制。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对企业反映的各类问题,按照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逐级梳理,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销号管理。
3.建立分类处理机制。对涉及市级层面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类处理,对能够解决的限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说明原因。
(五)抓好督查考核
1.强化督查落实。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若干意见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实地督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
2.强化总结评估。及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推进落实较好的县(市、区)、上饶经开区、三清山管委会和市直部门给予表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现行政策实施效果和县(市、区)、上饶经开区、三清山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服务企业情况进行评估,切实提高专项行动的成效。
3.强化考核问效。对服务企业不到位、执行政策打折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对服务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从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立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政策宣讲、入企帮扶、破解难题、督查考核4个专项工作小组和办公室。政策宣讲小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入企帮扶小组组长由市工信委主任担任,破解难题小组组长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督查考核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秘书长担任。
2.各县(市、区)、上饶经开区和三清山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筹推进本地的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
(二)健全工作机制。政策宣讲、入企帮扶、破解难题、督查考核等4个专项工作小组,都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细化任务举措,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推动重点任务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搞好统筹协调,注重政策衔接,及时总结推广,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级干部扎根一线、主动服务的优良作风,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落实政策、破解难题的工作成效,广泛宣传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的鲜活事例,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共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附件:1. 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细则
2. 上饶市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 上饶市千名干部进千企精准帮扶活动工作方案
4-1.“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宣传和宣讲方案
4-2.上饶市破解难题工作推进方案
4-3.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对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等事项进行督查的方案
5. 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1
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细则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更好地支撑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19条)
1.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在确保51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3.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4.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所有行业企业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单位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业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置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5.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税、契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1231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含资本公积),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8.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税费成本,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分别适用免征增值税或出口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上饶海关)
9.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将部分或全部房屋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有关文件认定后,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由现行的每半年清算扣减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扣减一次。凡已签订销售(预售)合同或实际交付部分对应的土地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 鼓励企业将库存的地下建筑房产转用于生产经营,减少房产闲置。对新建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10.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1231,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农产品和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11.对物流企业减免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11起至20161231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12.进一步降低契税负担。自2016510起,对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宅的纳税人,其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调至3%。纳税人承受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4%不变。(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13.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公益事业、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核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14. 减轻停产、停业企业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停产、停业企业,适当放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允许对出租的房产土地部分给予相应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15.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船。对符合条件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等,免征车船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16.免征因客观因素造成纳税人无法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政策规划、拆迁困难等客观因素造成纳税人无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县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级)或所属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属实的,对这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延长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的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其过去已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退,未征的不再征收。(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17.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印花税。20171231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18.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19.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大幅度降低涉企收费。(6条)
20.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完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收费标准,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按照核定标准90%收取,特种设备中电梯检验检测费按照核定标准90%收取,低温汽车罐车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其中计量器具测量范围≤10kg的,收费标准80/台,计量器具测量范围>10kg的,收费标准96/台。厂区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上饶船舶检验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
21.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暂停对企业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
22.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23.三年内免收探矿权使用费。将煤、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下调为0;其他矿山企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企业可以申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24.推进矿产资源清费立税。认真贯彻落实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方案,密切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清费立税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5.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出让金,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的,统一上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牵头按照政策要求汇总上报,市国土局、市财政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1条)
26.建立财政性资源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信贷投放、存贷比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上饶中支、上饶银监分局)
27.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贷款流程,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续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切实缩短续贷平均审批时间。对企业是否续贷采用提前1个月办理,并对信誉良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实现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积极推广成套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专利权、存货、订单等新型抵押方式。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人行上饶中心支行)
29.继续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合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规模,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期限由1年延长到2年至3年,财园信贷通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将税易贷”“油茶贷”“挂牌贷”“续贷保”“电商贷扩大到县市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农工部、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分局、人行上饶中心支行)
3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借鉴宁波经验,促进保险与银行的合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为涉农、小微企业解决贷款抵押担保缺乏的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上饶中支、上饶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31.对县城、乡镇、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监管指标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市银监分局、人行上饶中支)
32.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今年力争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市本级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分别设立1家政府监管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责任单位:上饶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33.制定出台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激励措施。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探索建立资本市场服务中心,为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搭建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委、人行上饶中支、上饶银监分局、市发改委)
34.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分别设立1家以上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1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科学整合现有资源、资本,通过发行企业债、设立创投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积极引导各地私募基金来我市投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35.通过财政出资和吸纳民间资本,在市本级组建1家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每个县(市、区)分别成立1家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36.大银行业收费清理工作督查力度,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服务收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合理的资金通道过桥环节收费。(责任单位:市银监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上饶中支)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5条)
37.根据国家部署,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201651起两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8.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医疗保障内部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工伤出现率低的生产型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9.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0.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项目资助。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进一步放宽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外语、继续教育要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41.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适度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9条)
42.进一步降低工商用户电价,从201611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平均3.62分钱。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43.扩大电力用户与电厂直接交易试点,力争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超过50亿千瓦时。探索工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为整体实施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平均购电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44.加快推进上饶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调整电价中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4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峰谷电价政策,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工信委)
46.3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执行。3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物价局)
47.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允许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降低企业成本,推进节约用地。鼓励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允许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政府与企业签订分期供地协议,明确分期建设进度等。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48.加强对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允许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盘活利用现有用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精神。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
49.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一律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50.支持各地利用废弃厂房集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民营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16条)
51.允许物流连锁企业在同一县(区、市)范围内实行一照多址,并允许分支机构使用市内总部取得的资质证书。允许符合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各地分支机构在市内汇总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52.开展互联网+货物运输服务税收管理试点,对纳入货运平台管理的个体运输户,允许在市内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53.实施市内普货车辆异地年审,鼓励保险机构降低市内货运车辆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保险业协会)
54.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车承运人模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全市培育5个物流产业集群,重点打造2个物流示范产业集群。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进铁路、公路与水运运输无缝对接。推动物流产业集群形成规模效应,有效降低地区社会物流成本。鼓励中小物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组建一批有实力的物流集团。鼓励有实力的大型物流企业成立物流产业联盟,整合物流资源,引导企业抱团发展,形成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上饶车务段)
55.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建设市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支持物流龙头企业开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进园区行动,鼓励园区企业将其物流信息资源整合到市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作用,有效提升区域、物流园区及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全力整合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及邮政快递、仓储等行业的物流信息,实现运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56.及时掌握社会物流成本情况,降低仓储配送成本。引导行业协会完善社会物流统计,做好社会物流成本核算工作,推动物流龙头企业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及先进技术装备,建设智慧物流配送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市级物流数据中心,全面掌握物流行业成本核算情况,深入分析物流运行情况,指导全市开展降低物流成本专项行动。推动智慧物流配送园区、智能仓储配送及分拨中心使用标准托盘、货架、叉车、自动分拣等装卸设施,利用射频识别、网络通信、信息系统应用等信息化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实现仓储智能化管理,提升配送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57.开展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全市物流企业、工业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广泛推广1.2*1.0m标准托盘,鼓励带托运输,发展单元化物流。建立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和运营体系,并推动试点地区和企业与长三角、珠三角、海西经济区等发达地区开展标准托盘区域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58.引导物流企业实施标准化。引导行业协会开展A级物流企业、星级仓库和冷链物流企业评估工作,促进物流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配合推动省级物流园区标准制定,创建国家示范物流园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59.扩大市级城市配送试点范围,重点在快速消费品、药品、生鲜食品、家电等方面实现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60.推动实现即时配送,积极发展冷链配送。推广网订店取智能取货柜等社区末端配送模式,推动电子商务与物流协同发展,加快快递物流园区、包裹分拣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等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实现当天下单,次日配送,逐步实现即时配送,提高配送效率。在我市果蔬、肉类、水产品产地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改造、扩建和新建冷链配送中心,扩大库容,发展多温带冷库,配备冷藏车辆,完善冷链销售终端设施等方式,提高冷链配送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61.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静态衡器,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保证合法转载车辆计重收费后负担不增加。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市场,加大清障施救监管力度。铁路运输钢材按照市场化计费模式,完善装载加固方案,确保铁路钢材运输的不亏吨、不欠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上饶车务段)
62.缩短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期限,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加快细化、量化执法标准,不断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路局、市政府法制办)
63.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禁止指定经营。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码头闸口费等不合理费用。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只保留货物港务费。免收出境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规费(包括检验检疫费、鉴定业务费、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考核注册费、证单工本费、查验审核费等。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上饶港航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上饶海关、市商务局、上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4.全力推广实施海关、商检通关一体化改革,关检合作三个一。加快实现口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改革,减少企业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成本。整合利用监管设施资源,打造高效的口岸通关模式,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二是加强与沿海口岸的对接,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深化三互,要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三是完善口岸平台建设,提高三互大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快电子口岸系统和配套建设,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共享程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上饶海关、上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5.结合上饶无水港随上饶铁路西移搬迁,争取在上饶无水港建设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为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新型通关模式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协调海关、商检,全面合作,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方便企业通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上饶海关、上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6.根据国家部署,下调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严格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的通知》(署财发〔2015140号)。(责任单位:上饶海关)
(七)积极降低企业财务成本。(9条)
67.鼓励县市区政府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依规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68.支持县市区政府通过转贷新增债券等方式筹措的可支配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市级转贷置换债券筹集的资金,应按规定用于清偿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69.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专项资金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15%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70.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扩大电子退更免试点范围,缩短出口企业退税时间。鼓励县市区政府通过设立企业退税周转金,对优质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上饶海关)
71.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严禁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避免银行通过服务收费等手段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责任单位:市银监分局、人行上饶中支、市金融办)
72.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对一些确有必要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方式代替。(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73.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措施,支持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允许市级发证矿山企业保证金存缴金额按低于核定存储金额的暂存标准缴存。2015年度因基建、矿业政策调整或出现行业性亏损等客观原因停产满1年以上且未造成新的地质环境破坏的市级发证矿山,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逐年现场踏勘核实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汇总出具文件报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2015年度保证金存储额度核定为零;2016年度起允许矿山企业暂停存储保证金,待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从201661起,取消市级保证金代理银行保证金活期过渡账户,将原保证金本金实施一年定期存储、利息活期存储模式改为本息续存模式,即本金及其利息全部续存为一年定期存款,其中利息部分用于充抵下一年度应存保证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上饶中支)
74.简化采矿权有偿处置流程,缩短过户办理时间。暂缓实施除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20181231之前的部分可最晚延缓至20181231缴清,并免收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20181231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复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75.缩短采矿权价款滞纳金计算期限,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计算至2015417止。201911起恢复计算。(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率。(5条)
76.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核准和并联核准,明确并公开各环节核准时限和进度。(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
77.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推动相关业务全部进中心一站式办理,设立项目审批、企业证照代办服务窗口,实行双告知制度,推进网上审批机制,为企业办理证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78.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行业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加快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79.公布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清单,依托上饶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80.全部使用民营资金项目不再强制招标,限时办结项目招标备案手续,允许分阶段提供项目招标要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7条)
81.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推动跨部门执法协同,建立工商、税务、质检、食药监、公安等执法信息共享、联动监管执法的机制。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行业监管部门)
8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违法行为,保护专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自身的维权成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办公室督促成员单位加强两法衔接平台信息录入,加强信息公开,努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着力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83.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优化价格环境,建立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
84.充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上饶市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平台,逐步实现各县(市、区)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同步上传,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平台》的信息资源,为其相应业务办理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上饶中支、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
85.进一步构建纳税信用体系。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全面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现实时查询纳税信用信息。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纳税信用好的实施诚信激励,提供更多纳税便利;对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拓展纳税信用社会化应用,开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活动,开辟小微企业融资新渠道。(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86.进一步创新纳税服务举措。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财税库银联网缴税等便民服务举措,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加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建设,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协作,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大力支持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涉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87.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律救济,深化税务行政体制改革。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及和解、调解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直接面向纳税人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约束和规范权力行使,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统一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做到透明用权、阳光行权。(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三)支持企业内部挖潜。(4条)
88.加快企业两化融合,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在全市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评选,对通过验收企业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89.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产业集群发展风险补偿金,调动金融机构3倍以上贷款。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内建筑业,按省统计局、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江西省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的通知》(赣统字[2015]124号)、《上饶市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予以帮扶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建设局)
90.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引导企业创新管理和营销模式。完善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降成本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91.积极配合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管理工作。通过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协助国有企业依法处置部分国有资产(包括出让股权)等方式筹措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积极主动与有企业办社会需要移交的属地内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对接,确保如期完成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管理任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帮助企业开拓市场(4条)
92.鼓励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采购市产装备、市内产品和服务。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93.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成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采购市外转为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由中小微企业所在县市区给予奖励,单个龙头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94.结合对接国家一带一路三年滚动计划,推动实施一批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示范工程。设立市级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基金,扶持企业在沿线国家开拓市场、建设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
95.降低企业参加广交会的展位费,对赴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全额的展位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打造良好营商环境。(5条)
96.在全市开展一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未兑现问题梳理活动,梳理汇总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承诺未兑现的招商引资项目逐一列出清单,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不力的相关县(市、区)和部门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7.对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不落实的督促限期落实。在融资、物流、用工、用能、用地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直相关部门)
98.健全企业负担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受理机制,明确处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确保企业投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建立企业免检日制度,除国家、省部署的专项检查及安监、环保、刑事案件调查外,任何部门不得在免检日进入企业检查。(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99.为及时有效地受理招商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0.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对各地企业发展环境的监督作用,全面开展企业与群众评机关、评岗位活动,并作为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部分。(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人社局)